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仲裁的基本制度

  • 时间:2012-02-10 来源:edu.chinawuliu.com.cn 责任编辑:会计考试论坛

仲裁的根基轨制


二、仲裁的根基轨制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配合选定仲乘隙构,对争议依法定轨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勾当。
自愿性 、专业性、矫捷性、保密性、快捷性、自力性。
(二)仲乘隙构
搜罗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三)申请仲裁的前提
1.有仲裁和谈。
2.有具体的仲裁请乞降事实、理由。
3.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规模。
4.受理仲裁的仲乘隙构有管辖权。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仲裁和谈
1.仲裁和谈搜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目和以其他书面体例在纠缠发生前或者纠缠发生后告竣的请求仲裁的和谈。
2.当事人告竣仲裁和谈,一标的目的人平易近法院起诉的,人平易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和谈无效的除外。
3.当事人对仲裁和谈的效力有讲话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抉择或者请求人平易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抉择,另一方请求人平易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平易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和谈的效力有讲话,理当在仲裁庭初度开庭前提出。
4.仲裁和谈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仲裁和谈自力存在,合同的变换、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和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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